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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窗

2012-01-16 10:14:32

  编者按:为提高集团各单位依法经营管理、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集团法律事务部与新闻中心联合从本期开始在《山西煤销》报开办法律知识窗,以实际案例说法或理论讲解的形式对《公司法》、《合同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与集团发展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或其他内容进行讲解分析,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

  第一期 股东责任

  《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一,公司具有独立的人格,即公司是独立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第二,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并对其财产享有独立的财产权,包括物权、知识产权、债权和对外投资的股权等。公司的财产从来源上看,既包括股东对公司的出资,也包括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积累的财产,但无论是哪种来源,这些财产都属于公司所有,与股东的财产相独立,股东无权直接予以支配。

  第三,公司对其债务的无限责任和股东对公司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即公司对其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责任独立是公司人格独立和财产独立的必然要求;而股东对公司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案例解读:甲公司是另外两个公司投资设立的,其债务应当由谁承担?

  甲有限公司是一家经营家用电器的外贸公司,其分别由香港某公司和乙贸易公司投资设立,2005年5月,甲公司出现资金困难,向丙企业借款100万元,双方约定年利率5%,借款期限2年,到期连本带利归还。但2007年5月底,甲公司仍未归还欠款,丙企业向甲公司追债无望,便将香港某公司和乙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借款。《公司法》第3条第1款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因此,本案中,甲公司对丙企业的借款应由甲公司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偿还责任。而香港某公司和乙公司是甲公司的股东,由于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所以,其对甲公司的债务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因此,本案中丙企业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编辑:张鹏)